取消电费补贴改资金奖励 山东新型数据中心最高可获3000元/机架支持

来源:
互联网
发布时间:
2022-04-25

摘要:

近日,山东省大数据局等三部门印发《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细则”),对满足要求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给予奖补资金支持,数据中心最高可获每个在用机架3000元的支持。

与此同时,山东省2019年出台的数据中心用电补助相关政策废止。




《细则》要求,申报奖补资金的数据中心应部署在山东省境内,各项指标达到3A级*以上。

*山东省在去年发布的《关于加快构建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》配套标准,将省级新型数据中心根据建设运营水平,分为1A-5A等5个级别。

《细则》将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分为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两类,明确了申报的入围标准和申报条件、支持方向等。

大中型数据中心

包含主营云计算的云数据中心和可支撑人工智能的智能计算中心,主要服务互联网、工业、政务、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,支撑各领域数字化转型,单体规模应大于等于1000个标准机架。

要求:

电源使用效率(PUE)降低0.02以上(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)

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%以上

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

资金: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给予支持。

边缘数据中心

部署在网络边缘、靠近用户侧,具备独立制冷设备和小型机房(可为钢结构),主要针对5G、工业互联网、VR/AR、智慧城市等低时延应用场景的数据中心,单体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个标准机架,端到端业务时延不超过10ms。

对“算力赋能千行百业”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(或年服务群众超过30万人次)的边缘数据中心,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给予支持。

《细则》还列出了七条给予优先支持的条件,如本年度新建成开通并实际承载业务,入选国家级新型数据中心等。

2019年,山东省发布《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,满足条件的数据中心,用电价格减半优惠,降至0.33元左右。此次《细则》下发之日起,该用电补助相关政策废止。


IDC圈认为,随着国家“双碳”战略推进,节能降耗成为地方政府对各行业的共同要求。山东省出台该《细则》,取消电费补助,改为资金奖补,考核数据中心节电降PUE、支撑领域、服务赋能水平,与国家层面的“东数西算”工程、“新型数据中心”三年计划倡导方向相符。

以下为文件全文:

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

奖补政策实施细则

第一条 按照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“稳中求进”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鲁政发〔2021〕23号)等文件精神,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,加快推动我省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“数字山东”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,对社会效益显著或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,根据其机架规模、数据存算能力、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、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给予支持。

第三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遴选、认定工作,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。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拨付资金,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。

第四条 根据机架规模和业务类型,省级新型数据中心主要分为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两类。

(一)大中型数据中心:包含主营云计算的云数据中心和可支撑人工智能的智能计算中心,主要服务互联网、工业、政务、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,支撑各领域数字化转型,单体规模应大于等于1000个标准机架。

(二)边缘数据中心:部署在网络边缘、靠近用户侧,具备独立制冷设备和小型机房(可为钢结构),主要针对5G、工业互联网、VR/AR、智慧城市等低时延应用场景的数据中心,单体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个标准机架,端到端业务时延不超过10ms。

第五条 参照《关于加快构建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》配套标准,每类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可根据建设运营水平,分为1A-5A等5个级别。

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每年定期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评选,经单位申报、各市大数据局把关、专家评审后,确定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名单,并面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七条 省大数据局、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年度数据中心发展计划等,每年定期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申报。各地以市为单位,组织编制本地区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提升方案。提升方案中涉及的数据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运营主体应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(央企分公司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)的企业或相关联合体。运营主体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,在质量、安全、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。

(二)数据中心应部署在山东省境内,各项指标需达到省级新型数据中心3A级以上标准。

(三)运营主体应为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,立项新型数据中心专项提升工程并报所在市大数据局备案。

(四)以联合体或园区形式运营数据中心的,联合体中排名第一的单位为支持资金给付对象。

(五)数据中心总营收中,来自省、市财政的政务业务收入占比不得高于60%。

第八条 通过材料审核、专家评审等程序,省大数据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,确定拟支持地区名单,并根据各市建设提升方案中新型数据中心机架规模、数据存算能力、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、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等因素,提出资金分配建议。

其中,对电源使用效率(PUE)降低0.02以上(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),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%以上,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,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给予支持;对“算力赋能千行百业”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(或年服务群众超过30万人次)的边缘数据中心,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给予支持。

第九条 各市大数据局根据相关申报单位新型数据中心提升工程质量,结合本市算力基础设施发展需求,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,并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数据中心予以优先支持。

(一)承载全省“一网统揽”综合慧治平台(原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)子平台,能够为本地数字政府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统筹、地图服务、数据融合、视频会商等应用场景提供算力支撑的。以服务企业和群众重点需求为导向,数据赋能政务服务“双全双百”工程,支撑网上办、掌上办、自助办、智能办的。

(二)以数字惠民为导向,助力教育、医疗、就业、社保、医保、文化、体育、养老、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,支撑智慧社区、智慧校园、智慧医院、智慧景区、智慧街区、智慧商圈、智慧停车场、智慧灯杆等惠民应用场景的。

(三)被纳入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,承载有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行业分节点或县级节点,存储公共服务、社会治理等高频应用数据,服务数据跨层级共享,积极参与大数据创新应用的。

(四)数据中心实体机房设置在省级数字经济园区、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内部,或与相关园区建有高速直连光网络的。承载有市级以上物联网平台、工业互联网平台,或承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案例的。

(五)承载有智慧港口、无人驾驶、VR/AR、超高清视频等“5G+边缘计算”典型业务,或实际支撑10个以上5G基站业务应用的。

(六)本年度新建成开通并实际承载业务的新建数据中心,或在用标准机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0%以上的已建成数据中心,优先予以支持。

(七)入选国家级新型数据中心的。

第十条 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奖补资金,重点用于与数据中心相关的基础网络建设、技术改造提升、商业模式转型、人才培训、专项营销宣传等运营水平提升工作。具体包括:

(一)新建、改造数据中心设备,特别是开展技术改造,提升算力算效和绿色节能水平的支出,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40%。鼓励数据中心采用集约化、高密化、智能化设备,引导CPU、GPU等异构算力水平提升。推广绿色设计、施工、采购与运营管理技术,优先使用核能、风能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。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技术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水平。

(二)政企业务推广,特别是推广高水平云服务(指 PaaS层及以上的云服务,或定制化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)的支出,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30%。鼓励相关建设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,加大投入打造数字产业化、产业数字化典型案例,积极参与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,在各类媒体进行专项宣传,面向省内外推广本地高水平算力服务。

第十一条 各市大数据局应定期调度本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进展,年底前对各创建单位提升工程统一验收,汇总形成年度进展报告,报省大数据局。省大数据局、省财政厅、省通信管理局将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。

第十二条 有关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及大数据局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,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,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。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,一律取消补贴资格,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、省财政厅、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原《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同步废止。